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营商环境局反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证明多、耗时长等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依据《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我省决定探索实施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形成《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打印,代替赴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除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无需额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

  (一)适用范围

  1.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2.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证明自身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3.经营主体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时,经系统核查发现有失信记录的,系统及时提示相关失信信息记录的时间、内容,不予出具《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

  (二)应用领域

  在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进出口、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煤炭和矿山安全、林业草原湿地、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管理、知识产权、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税务、档案、气象、烟草专卖、地震、通信管理、测绘、铁路、海事、网络安全等50个领域。

  (三)应用场景

  1.融资上市类。经营主体申请国(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2.政府投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3.三方服务类。经营主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尽职调查、开展商业合作时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4.行政执法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并可将该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情况作为首违免罚和自由裁量的参考。

  5.政策申请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经营主体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等惠企政策资质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6.评优评先类。各级政府部门在对经营主体开展评优评先、评比表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7.金融服务类。金融机构在对经营主体信贷审核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8.公证服务类。公证机构在经营主体申办公证事项(事务)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掌握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9.其他类。其他可以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形。

  二、工作安排

  (一)归集完善信用信息。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全省信用信息全量归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来源单位应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前期归集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1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本领域拟将其他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024年10月底前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

  (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数据常态化归集共享机制,相关单位按照无违法违规证明数据需求,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并更新业务数据,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准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标准。依据国家公共信用报告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报告展示的具体事项、出具时间、真伪验证等重要内容。根据经营主体和各级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动态更新,完善内容,探索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定制化服务。

  (四)扩展“信用中国(黑龙江)”服务功能。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开设“信用代证”栏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下载和网站、扫描二维码等多种方式的真伪验证服务。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预计2024年12月底前,“信用代证”栏目建成并正式提供服务。

  (五)扩展政务服务网和黑龙江“全省事”APP服务功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同步提供查询下载服务,通过黑龙江“全省事”APP实现报告申请、系统登录、业务办理、报告生成等全流程移动端操作。探索将“信用代证”纳入全省“高效办成一件事”事项。

  (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全面加强平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是减轻经营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强化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顺利进行。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有关工作流程,对于已经列入本方案的应用场景,应当充分根据经营主体意愿,推荐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相关证明,便利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率先探索改革,进一步拓展“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场景。

  (二)强化报告核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信用服务窗口或自助信用核查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查询、打印服务。各地各部门在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提供的真伪验证二维码验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经验证发现经营主体故意造假、篡改报告内容的,不再适用“信用代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强化推进落实。各地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营主体在本方案已经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对各级政府部门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和线索,经营主体可以向12345热线或营商环境部门反映,经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移交有权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场景责任清单

        2.“信用代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