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者无所遁形 让守信者有力前行

发布时间:2019-12-17  来源:中国人大  浏览次数:188795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道德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意识缺乏、机制保障不完善、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呼吁尽快制定社会信用法。目前,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老赖”危害不容小觑

  2017年,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累计被执行标的金额已经超过120亿元人民币;“金嗓子喉宝”的广告语曾传遍大江南北,其创始人江佩珍却因拖欠数千万元广告费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视频播放软件暴风影音红极一时的暴风集团实控人冯鑫,由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老赖”一词近年来在网络上走红,用来指代“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中旬,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97万余例。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截至2018年7月,全国已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初见成效。

  尽管如此,诚信建设依旧有待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也有待改进。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信用处介绍,我国目前年签订合同40亿份,但履约率仅为50%左右,每年因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主动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也仅占20%左右。

  胡荃等代表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不健全,一方面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规则不明确、不科学,导致信息泄露风险突出,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影响着国家的对外形象和软实力。

  此外,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不全面;管理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缺乏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归集的统一标准;社会主体各类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信息泄露等风险也较为突出。

  人大代表呼吁信用立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几乎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则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胡荃、吴列进、陈家东、胡季强、陈保华、龙翔、赵萍等200多名代表提交了7件议案,呼吁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法。

  “推动信用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所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吴列进等代表在议案中表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以及“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推动信用立法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龙翔等代表表示,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有助于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推进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陈家东等代表认为,由于现有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覆盖面有限,各地区信用信息管理规则不够统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缺少统一的标准和必要的上位法支撑,需要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界定。

  “信用”是信用法律法规中的核心概念,若其内涵外延不清晰,则难以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的适用范围,会造成实际工作中适用混乱的情况。对此,吴列进等代表建议,“社会信用”应当包含评判“守法”与“履约”两大部分内容,根据信息产生、采集主体的不同,分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分别作为评判“守法”和“履约”状况的信息。

  面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不规范的问题,胡季强等代表认为,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数据共享提供法律依据。应加大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打破数据壁垒,明确各部门的责任,让政府数据跑起来,使事中事后监管更有力,实现信用数据全国统一、全国联网、上下贯通。吴列进等代表也指出,要针对市场信用信息实现更多可操作、有实效的制度设计,具体规定采集、披露的方式和条件,鼓励在市场交易等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产品。

  为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需健全信用信息管理。胡荃等代表认为,要确定日常信用安全保障制度和紧急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确定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保华等代表表示,需要给各级信用共建单位和市场主体赋予法定的监管职能,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信息查询、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等进行明确规定。

  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的同时,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龙翔等代表认为,要平衡把握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保障社会信用信息流动各环节的安全,赋予信用主体相关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

  如何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引导社会公众规范自身行为?赵萍等代表建议,应先立法,再从各行业监管法规中梳理汇总形成“信用联合奖惩目录”,并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达到让公众了解并规范自身行为的目的。龙翔等代表则认为,鉴于激励和惩戒都将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建议加强其机制运行的法理基础,并严格规范相关措施的实施。

  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加快信用立法工作进度

  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征信行业目前已经形成了公共征信与商业征信并存、以公共征信为主的征信体系,各行各业的管理经验为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征信行业规模也日益扩大,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制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配套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湖北、上海、河北等省市出台了地方性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或社会信用信息作出了规定;浙江、陕西、北京等地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作出了规定。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在研究后认为,《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将积极推动信用立法工作。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于代表呼吁加快信用立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在今年全国人代会结束后,全国人大财经委立即召开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对分工提出议案初步处理意见作出了安排,明确了相关要求。

  目前,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建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积极发挥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依法予以惩戒,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树立诚信理念,弘扬诚信美德,有助于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和习惯,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陈家东等代表如是说。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把诚信要求由道德诚信转化为法律诚信,社会信用法任重道远。期待社会信用法尽快出台,让失信者无所遁形,让守信者有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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